项目编号:04012
项目名称: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
发布机构: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
一、适用范围
申请民用爆炸物进出口许可审批。
二、事项审查类型
前审后批。
三、审批依据
(一)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;
(二)《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》。
四、受理机构
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。
五、决定机构
工业和信息化部。
六、数量限制
无数量限制。
七、申请条件
(一)取得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》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(含半成品),出口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(含半成品);
(二)取得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》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其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》核定品种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。
八、禁止性条件
(一)严禁进出口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《民用爆炸物品进/出口审批单》的民用爆炸物品;
(二)未达到第七项相关要求的。
九、申请材料目录
(一)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申请文件、《民用爆炸物品进/出口审批单》及企业承诺书;
(二)进出口合同或者订单、形式发票等有效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中文译本。因外方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,进出口企业应当对复印件出具保函;
(三)出口民用爆炸物品,应当提交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、进口国的许可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中文译本,因外方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,出口企业应当对复印件出具保函;
(四)进口民用爆炸物品,应当提交收货单位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、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、产品说明(内容包括产品信息、爆炸物成分、包装方式、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、用途说明、对民用爆炸物品有环保要求的,应当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等予以说明);
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十、申请接收
联系电话:010-68205388
接收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。
十一、办理基本流程
(一)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单位,通过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在线提交申请材料;
(二)工业和信息化部接到申请后,在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进行形式审查,视申请是否属于本发证机关法定职权范围、表格填写是否正确、申请材料是否齐全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,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;
1.予以受理的,在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直接受理;
2.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
(三)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受理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,提出审核意见;
1.审核合格的,在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生成审批单号,并提交给企业;
2.审核不合格的,在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将申请材料退回,并说明理由。
(四)企业将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生成的审批单打印并加盖公章后寄递安全生产司;
(五)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审批单提出审批意见。
1.审批合格,在《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单》上加盖安全生产司行政许可专用章后,寄递相关企业,并将审批结果发送海关;
2.审批不合格,在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将申请材料退回,并说明理由。
十二、审批时限
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,对符合条件的,核发《民用爆炸物品进/出口审批单》;对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核发《民用爆炸物品进/出口审批单》,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十三、收费依据
不收费。
十四、审批结果
审批通过的,核发《民用爆炸物品进/出口审批单》。
十五、结果送达
送达方式:行政许可结果由申请人自取或邮寄。
十六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
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者咨询电话进行查询。
十七、查询途径
电话:010-68205388
十八、监督投诉渠道
监督部门:中央纪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监察组
投诉电话:010-68205772
十九、办公地址及时间
办公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
办公时间:周一-周五8:00-12:00 13:00-17:00(节假日除外)
二十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
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.miit.gov.cn通过审批事项受理编码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。
二十一、附件: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流程图